建设部行政处分决议书 建质罚字[2007]第13号
- 2007-08-24
- 皇冠集团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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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人: 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文华
地点: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路胜利巷1号 071051
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4月13日破晓1时20分,,,,,由你公司监理的涞源县山水名都修建工程施工现场爆发一起工棚坍毁事故,,,,,造成3人殒命,,,,,1人轻伤。。。
事故爆发后,,,,,由保定市建设局牵头组成事故视察组,,,,,通过现场勘探、视察取证,,,,,查明晰事故的缘故原由,,,,,提出了事故视察报告。。。2006年8月23日,,,,,保定市建设局在《关于涞源“4.13”重大伤亡事故处置惩罚情形的转达》(市建建[2006]192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在工程监理历程中,,,,,没有实时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保存的清静隐患举行整改和消除,,,,,也没有将企业不执行隐患整改的情形实时上报有关部分,,,,,对事故的爆发负有主要责任。。。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分听证见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3号),,,,,并于5月29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划定的限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清静生产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划定,,,,,我部决议给予你公司休业整理3个月的行政处分,,,,,处分时间自我部《建设部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盘算。。。
如对本处分决议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