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分决议书 建质罚字[2007]第16号
- 2007-08-24
- 皇冠集团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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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人: 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牛爱谦
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5号
邮编: 050000
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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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9日8时,,,,,你公司监理的石家庄幼儿师范专科学校4号学生宿舍楼工程爆发一起塔吊坍毁事故,,,,,造成3人殒命,,,,,1人轻伤。。。。。
事故爆发后,,,,,由石家庄市建设局牵头组成事故视察组,,,,,通过现场勘探、视察取证,,,,,查明晰事故的缘故原由,,,,,提出了事故视察报告。。。。。200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建设局在《关于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三级重大清静事故的处置惩罚决议》(市建[2006]50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未对塔吊拆卸步队资质举行审查,,,,,未对塔吊拆卸作业专项手艺计划举行审定,,,,,也未对塔吊拆卸历程中的违规作业行为举行阻止,,,,,对事故的爆发负有主要责任。。。。。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分听证见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6号),,,,,并于5月21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划定的限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清静生产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划定,,,,,我部决议给予你公司休业整理3个月的行政处分,,,,,处分时间自我部《建设部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盘算。。。。。
如对本处分决议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